瞿建洋律师受邀江苏省新闻综合广播《高爽说法》节目:当前热讯

江苏省新闻综合广播《高爽说法》节目,自2022年开始聘请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瞿建洋律师作为嘉宾,协助解答听众的法律咨询。我们现在将部分问题解答以书面方式提供给大家。

【问  题一】曹先生用卷尺测量发现,原本3米宽的农村土路,被巷口邻居家扩建的墙堵住,道路仅有1.7米,其车辆根本无法进入,导致曹先生开车无法到家门口。随后,他与建墙的邻居商议拆墙复路,并表示愿意自掏腰包,不料被对方拒绝。随后,曹先生叫来挖掘机,将邻居家往外扩建的墙全部推倒。


(资料图)

邻居占用公共通道是违法行为吗?当事人曹先生的处理方式是否妥当?

【律师解答】邻居占用公共通道,是违法行为!

《民法典》288条规定了相邻权,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、方便生活、团结互助、公平合理的原则,正确处理相邻关系。《民法典》第291规定了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,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,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。

也就是说,相邻关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、方便生活、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,不能只为自己方便,而侵害他人的相邻权。如果侵害到了他人的相邻权,应该承担停止侵害、排除妨碍、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。

而在本案中,邻居占用公共通道严重影响了当事男子车辆的正常通行,涉嫌违法,当事男子可以要求邻居拆除占用的围墙,恢复原状。

曹先生的拆墙行为,是在邻居已经切实影响到其车辆出行的情况下发生的。他曾尝试通过其他方式救济,但是邻居拒之不理,无法保障车辆正常通行。因此,他自行拆墙的行为属于私力救济。

【风险防范】当然,曹先生的私力救济要避免给邻居造成不必要的损害。如果拆墙行为侵害了邻居的合法权益,将原本不占道的墙或者物品推倒损坏了,曹先生需要给予邻居一定的赔偿。

【提醒】对于邻居的行为,如果曹先生与其协商无果,可以寻求村委会、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协调处理,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。不过,本案中,曹先生的车辆急需通行,自行拆墙不失为最直接最有效的举措,也能一定程度上治治自私的邻居!

【问  题二】

婆婆起诉前儿媳要求还房

王小姐与李先生原系夫妻关系,双方于2019年8月1日签订《离婚协议书》,约定位于广州市南沙区某公寓414房(以下简称“414房”)归女方所有。同日,双方办理离婚登记。王小姐自2017年7月起一直住在414房中。

不料,多年后,李先生的母亲陈阿姨将王小姐诉至法院,诉请判令王小姐返还414房并支付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。

法院经审理查明,414房确由陈阿姨于2015年全款购买,并于2016年办理预告登记手续,2017年陈阿姨收楼后将房屋交给王小姐使用。法院为此判决王小姐返还房屋,并支付相应房屋占用费。

女方状告前夫要求赔偿损失

王小姐履行完前述判决后,将前夫李先生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李先生向其支付414房同等价值的赔偿款60万元。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:李先生向王小姐支付违约损失赔偿60万元。李先生不服,提起上诉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【律师分析】

本案涉及到“无权处分”的法律概念。无权处分,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,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。男方离婚时,约定将房屋给女方,但是房屋实际产权人是男方妈妈,男方这么约定就是无权处分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598条规定: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,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。

风险防范:签署离婚协议时,建议请专业的律师帮忙起草或者审核,让律师从法理层面把关,避免因协议约定违法法理规定,而引起后期不必要的麻烦或者诉讼;

提醒,夫妻双方在签订《离婚协议书》时,夫妻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,不要妄图通过虚假许诺,骗取对方签订协议,再以无权处分为由不履行协议,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;同时,夫妻双方还应针对待分割财产的权属情况予以核实,避免出现无权处分的情形,致使无从取得相应物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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